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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04期(2025.02.15-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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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二是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三是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四是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

  附全文: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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