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何佳
2026年3月9日,Calcutta High Court在NEC Corporation v. The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等一系列案件中作出重要判决,就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在印度是否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获得注册进行了系统性阐释。该案同时涉及ERBE Elektromedizin、Abiomed及TVS Motor Company Limited等多起上诉案件,对印度GUI外观设计保护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GUI是否符合Designs Act, 2000第2(a)条所规定的“产品(article)”以及第2(d)条所规定的“外观设计(design)”的定义,从而具备注册资格。长期以来,印度外观设计局在审查实践中倾向于对上述条款作较为严格的解释,导致GUI申请频繁被驳回。本判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集中回应。
一、争议焦点与双方主要观点
上诉人普遍主张,专利局在解释“产品(article)”及“外观设计(design)”时采取了过于狭隘的理解路径。具体而言,相关驳回决定错误地认定GUI并非“通过任何工业手段或过程施加于产品(article)”,从而将其排除在外观设计定义之外。同时,审查实践中还引入了“必须具有持续性”“必须始终可见”等标准,而该等要求在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依据。此外,部分案件还指出,申请人还主张原审决定属于未说明理由的裁决(non-speaking order),因而违反自然正义原则中关于‘裁决应具备充分理由’的要求。”
相对而言,专利局则认为,尽管《外观设计(修订)规则2021》已在分类层面纳入GUI,但Designs Act, 2000本身并未作出相应修改,因此不应据此认定GUI当然具有可注册性。同时,其主张GUI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Copyright Act, 1957保护,如再依据外观设计法给予保护,将构成不被允许的“双重保护”。此外,专利局还坚持认为GUI缺乏“永久性”,且不属于通过工业过程施加于产品的设计。
二、法院的分析路径与核心认定
围绕上述争议,法院对“外观设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在多个关键问题上对既有审查实践进行了纠偏。
(一)GUI可构成“外观设计(design)”
法院指出,《外观设计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形状、构型、图案、装饰以及线条或颜色的组合等视觉要素。在此基础上,GUI所包含的图标设计、界面布局、色彩搭配及整体界面结构,均属于典型的视觉特征。
进一步而言,GUI在设计过程中涉及对布局比例、元素间距、配色方案及图形表现形式的选择,这些选择体现了设计者的审美判断,并非完全由功能所决定。因此,GUI能够产生可由肉眼判断的视觉效果,满足“仅凭视觉判断”的要求。
据此,法院明确认定,GUI并不存在当然被排除于第2(d)条之外的情形,在原则上可以构成外观设计(design)。
(二)“产品(article)”概念的扩张解释
针对GUI是否“应用于产品(article)”,法院对第2(a)条中的“产品(article)”作出扩张解释,认为该概念不应仅限于有形实体,而应涵盖与现代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及虚拟形式。
具体而言,GUI可以与显示屏、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以及车辆仪表盘等多种产品(article)相结合,从而满足“施加于产品(article)”的要求。该认定突破了传统上将外观设计局限于实体载体的理解,为数字界面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工业过程”的现代化理解
对于“通过工业手段或过程施加”的要求,法院强调,应当结合技术发展对该概念进行动态解释。GUI的呈现依赖于软件与硬件的协同作用,包括电子信号处理、程序执行以及显示设备的图像渲染等过程。
法院认为,上述过程具有系统性、技术性及可重复性,应当认定为符合“工业过程”的要求。因此,以GUI不属于工业设计为由予以排除,缺乏法律依据。
(四)否定“永久性”要求
法院进一步指出,《外观设计法》第2(d)条并未规定设计必须具有“永久性”。此前审查实践中,以GUI仅在设备开启或使用时可见为由予以驳回,属于对法律条文的错误扩张解释。
据此,设计是否持续存在或是否始终可见,并不影响其作为外观设计(design)的认定。
(五)功能性与审美性的区分
法院明确,GUI通常兼具功能性与审美性,但功能性并不当然排除外观设计保护。判断的关键在于相关视觉特征是否完全由功能所决定。
如果GUI中的图标样式、界面布局及配色方案等体现了审美选择,而非纯粹由技术功能决定,则相关设计要素仍可作为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因此,GUI的可注册性应在个案基础上进行判断。
(六)关于版权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针对“双重保护”问题,法院认为,当GUI被整合并通过工业方式应用于具体产品(article)时,其法律属性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艺术作品或计算机程序。因此,依据Designs Act, 2000给予保护,并不当然与Copyright Act, 1957发生冲突。
同时,两部法律体系本身亦设有机制以防止不当的重复保护。
(七)国际实践的参考意义
法院还援引国际实践指出,全球约92%的法域已承认GUI的外观设计保护,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香港等。同时,印度所采用的洛迦诺分类亦已将GUI纳入分类体系。
法院认为,上述国际背景表明,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有助于增强法律确定性并减少争议,同时推动印度制度与国际实践接轨。
三、判决结果及其制度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终撤销了外观设计局此前对GUI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并将相关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同时,法院明确要求在重新审查过程中,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标准,并给予申请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此外,法院还强调,有必要由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澄清性指引,以明确数字化设计在外观设计法体系下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好地回应技术发展的需要。
四、结语
总体而言,本案通过对Designs Act, 2000相关条款的体系性解释,明确了GUI在印度外观设计法下的可保护性,并对既往审查实践中的关键误区进行了纠正。法院不仅否定了“非工业过程”“缺乏永久性”“不属于产品(article)”等排除理由,也对功能性与审美性的关系以及版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界限作出了清晰界定。
在此基础上,GUI作为外观设计在印度获得保护已具备明确的法律基础,其具体可注册性仍需在个案中结合设计特征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