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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734期(2019.09.13-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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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浅析——以第28509013号“新倍安”商标驳回复审为例
  •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8509013号“新倍安”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识逆序为“安倍新”,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要求对本案进行复审,请求对第28509013号“新倍安”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申请商标

      

      (二)决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新倍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无证据证明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1.申请商标“新倍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由“新倍安”三字构成,结合中国消费者从左到右的认读习惯以及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其具有固定的认读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读为“安倍新”或“新安倍”。同时申请人是一家集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农业部指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商标在呼叫上与“心倍安”相同,蕴含着申请人希望“产品能让广大消费者倍感安心”的美好寓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

      “新倍安”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没有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及其含义来看,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

      2.《商标审查标准》中并未规定姓氏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新倍安”为臆造词汇并非姓氏或直接指向领导人姓名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安倍”为日本姓氏,相传其直系祖先是日本神话时代孝元天皇的皇子大彦命。因此,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何况,申请商标“新倍安”具有固定的认读方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读为“安倍新”或“新安倍”。

      3.结合申请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均是以“新倍安”来使用,具有固定的认读方式

      

      由上图可见,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无论是商标、商品介绍、主要成分及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为从左及右的认读顺序,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标签时,会认读为“新倍安 鸡新城疫灭活疫苗”,而不会将其中的“新倍安”认读为“安倍新”或者“新安倍”。

      4.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申请人查询发现,在先已有众多包含文字“安倍”的商标获准注册,包括“安倍康”、“安倍力”、“安倍爽”、“安倍秀”、“安倍乐”等商标,由此可见,含有“安倍”二字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本案申请商标为“新倍安”,与上述商标差异更大,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结合本案申请商标“新倍安”并非“安倍新”,本身并无贬义色彩,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完全不同,退一步讲,即使将文字“倍安”从申请商标中拆分组合为“安倍”,其作为日本姓氏也不会直接与某领导人的姓名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新倍安”作为商标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本案代理人首先从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及其含义出发,结合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及申请人在日常的使用,申请商标“新倍安”具有固定的认读顺序,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读为“安倍新”;其次,代理人对“安倍”二字作为日本姓氏,而非与某领导人姓名唯一对应,即使将其注册为商标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并且列举出大量在先获准注册的包含有“安倍”字样的商标;最后得出本案申请商标“新安倍”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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