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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633期(2017.09.09-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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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12日《关于假冒商标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指出:“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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